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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 第33條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33條
本條例
第十六條
第一項所稱公司持有該投資事業之股權達百分之四十以上 ,指公司持有投資事業股權比例占投資事業股本百分之四十以上,但於計 算股權比例時,投資事業之股本不包括公司轉投資於投資事業後,投資事 業依公司法或證券交易法發行之下列股份: 一、投資事業以紅利轉作資本時,依章程員工應分配紅利發給之新股。 二、投資事業發行新股時,保留由員工承購之股份。 三、因合併他公司或以公司債轉換為股份,而增資發行之新股。 四、投資事業發行新股時,依規定應公開招募之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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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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