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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34條

適用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公司,應將其能獨立運作之生產或服務 設備及該設備坐落之土地,以財產作價方式移轉與其投資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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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