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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辦法 第16條

經核定之計畫有變更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未獲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得變更用途;如有違反約定者,承貸銀行得按一 般貸款牌告利率核計利息,收回全部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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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