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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辦法
› 第17條
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辦法 第17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終止契約,申請人並應依約向經理 銀行返還全部貸款: 一、拒絕調查。 二、未執行計畫。 三、計畫執行進度無正當理由落後,並經技審會確認屬實。 違反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者,五年內不得再申請適用本辦法。 違反第一項第二款者,應自貸款之日起至返還貸款之日止依經理銀行基本 放款利率加一個百分點核計利息,一併返還經理銀行。 第一項及前項返還之貸款及加計利息,經理銀行應依約繳還行政院國家發 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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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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