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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職業安全衛生文化獎勵及補助辦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業安全衛生整體發展需要及經費編列情形,按年度公告前條補助事項之申請程序、額度、審核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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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