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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職業安全衛生文化獎勵及補助辦法 第5條

本辦法獎勵範圍如下: 一、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推動職業安全衛生,經評定成效優良者。 二、有關團體從事職業安全衛生研究發展、技術推廣或特定防災制度推展,經評定有具體成效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應予獎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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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