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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農業企業機構研發輔導辦法
› 第17條
促進農業企業機構研發輔導辦法 第17條
主管機關得依下列項目,綜合評估受補助者之執行成效: 一、研發成果之產出績效。 二、強化產業研究發展能量及健全研究發展管理制度。 三、產業技術之創新研發、流通、加值及應用。 四、促進產學研各界之交流及合作。 五、研發人力之培訓及運用。 六、加速產業轉型與升級、創新營運模式及提升產業創新能力。 七、研發成果及智慧財產管理能力提升之執行成效。 前項各款所需之資料,受補助者應配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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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第3條
主管機關對於農業企業機構從事下列事項之一,得提供補助:一、規劃或開發農業產業所需之關鍵性、前…
第4條
申請補助之農業企業機構應為從事農業生產或農業試驗研究,且依公司法設立之民營本公司,並符合下列…
第5條
申請農業企業機構研發輔導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計畫書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前項計畫書應載明…
第6條
申請書或檢附之文件記載不實者,主管機關不予補助;已補助者,主管機關應解除契約並追回其應返還之…
第7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一、為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第8條
本辦法提供之補助款,其補助科目範圍應與審核通過計畫相關之下列項目為限,且不超過該計畫經費總額…
第9條
主管機關為審核計畫內容及監督計畫之執行、管考,得聘請相關機關(構)代表、學者專家審議計畫內容…
第10條
主管機關審查申請補助案件,自收件之日起至審查完竣通知申請人之日止,其期間不得逾四個月;必要時…
第11條
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核准補助函所定期限內與主管機關簽訂補助契約;屆期未簽約者,主管機關之核准失…
第12條
受補助者於計畫執行期間,應接受主管機關之輔導,以提升其研發及智慧財產管理能力。
第13條
主管機關應依補助契約分期撥付補助款予受補助者。第一期補助款經受補助者提出申請,主管機關得於簽…
第14條
受補助者於計畫執行及經費使用時,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可歸責於受補助者,主管機關應停止撥付次期款,…
第15條
依本辦法所補助之計畫,其研發成果歸受補助者所有。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基…
第16條
受補助者於補助計畫之研發成果產生日起二年內,不得於中華民國境外生產該研發成果。但經主管機關核…
第18條
執行本辦法所需之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19條
主管機關得就本辦法所定計畫受理、農業企業機構輔導、管考、實地查訪或成效評估等事項,委託法人、…
第2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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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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