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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農業企業機構研發輔導辦法 第7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為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或分包廠商。 二、執行政府科技計畫時,最近五年內曾有重大違約紀錄。 三、履行政府補助案曾受停權處分或停權期間尚未屆滿。 四、最近三年有欠繳應納稅捐。 五、同一申請案件曾接受其他政府機關之補助。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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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