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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電信事業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輔導獎勵辦法 第20條

第 四 章 補助案之追蹤與管理
受補助事業應依主管機關要求,提交各項工作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 主管機關為辦理補助執行成果之審查,得對受補助事業檢查及瞭解其執行受補助項目之情形或其財務狀況,受補助事業應配合提出相關文件、資料或報告;必要時,主管機關並得派員或會同有關機關實地勘查或查核,受補助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受補助事業拒絕勘查或查核,經要求改善而不予改善者,主管機關得依約減少或停止撥付經費、終止或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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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案之追蹤與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19條受補助事業應依通過之內容執行,如需變更內容者,應以書面方式向主管機關申請並註明理由及變更項目…第21條受補助事業於受補助計畫之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補助契約之約定停止撥付次期款,並…第22條受補助事業執行本辦法所定輔導與獎勵項目,其有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情事,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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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