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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電信事業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輔導獎勵辦法 第21條

第 四 章 補助案之追蹤與管理
受補助事業於受補助計畫之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補助契約之約定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回其應返還之補助款: 一、未依計畫推動業務或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改善。 二、業務推動成效與計畫所列內容差距過大,且未能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改善。 三、經主管機關勘查驗或查核不合格,且未能於通知期限內改善。 四、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五、受補助事業辦理採購,補助款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達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公告金額以上者,違反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 受補助事業有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計畫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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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案之追蹤與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19條受補助事業應依通過之內容執行,如需變更內容者,應以書面方式向主管機關申請並註明理由及變更項目…第20條受補助事業應依主管機關要求,提交各項工作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主管機關為辦理補助執行成果之審查…第22條受補助事業執行本辦法所定輔導與獎勵項目,其有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情事,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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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