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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電信事業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輔導獎勵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得辦理以下產業創新之輔導與獎勵: 一、自行或建立異業合作模式,提供創新商品或創新服務。 二、拓展國際市場、建立自有品牌。 三、電信產業之創業育成及電信專業人才之培植。 四、自行或建立產業合作模式或整合地方資源,建置法定義務以外之高速寬頻網路或普及高速寬頻網路服務。 五、其他有關電信產業新技術之應用或服務推廣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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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