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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電信事業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輔導獎勵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得辦理以下研究發展之輔導與獎勵: 一、與電信服務品質之提升與改善有關之技術或設備。 二、與促進數位匯流發展有關之技術或設備。 三、其他有利電信產業與數位匯流發展之營運模式、經營管理或創新服務。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技術或設備,應具有實用性或商品化潛力。 第一項第三款之營運模式、經營管理或創新服務,應具有可行性與商業化潛力。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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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