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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電信事業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輔導獎勵辦法 第16條

主管機關應邀請相關機關、專家學者召開會議辦理申請文件之審查,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到會說明。 前項審查會議之審查項目及審核基準,依申請載明事項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與第五條第六條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項目之關聯性。 二、執行完成度或執行之可行性。 三、困難程度、解決方式或風險評估及因應方式之可行性。 四、執行效益數據或預期成果及效益之內容、量度及可能性。 五、績效衡量指標之達成度或適當性。 六、人力配置之妥適性。 七、經費分配之合理性。 申請案之審查,自申請人文件齊備之日起至審查完竣通知申請人之日止,不得逾四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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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