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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第五條所定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及營業處所。 二、負責人。 三、經營業務項目。 四、營業設備。 五、資本總額。 六、執行保全作業方式。 七、投保責任保險金額及保險單條款。 八、保全人員服裝圖說及其裝備種類、規格。 九、保全人員訓練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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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