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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法施行細則
› 第4條
保全業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
第八條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自動通報紀錄情況管制系統設備,其範圍如下: 一、客戶端: (一)合於客戶需求之盜警、火警、緊急按鈴等感應裝置。 (二)傳訊主機,接受感應並發出警報,立即將訊號傳至保全業之受訊系統。 (三)設定及解除保全系統之機具設備。 二、保全業端: (一)監控中心應置受訊系統,接受客戶端傳送之訊號,並發出狀況訊號;有電腦連線者,得設聯合監控中心監控。 (二)不斷電系統。 (三)容錯系統。 前項所定設備於保全業未營業,或尚無客戶前,得裝設於公司受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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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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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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