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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定書面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保全服務標的物。 二、保全服務業務項目。 三、保全服務期間。 四、保全服務作業。 五、保全義務。 六、投保責任保險內容。 七、對於保全服務項目,未能善盡保全義務或洩漏應保守之秘密,致客戶遭受損害之賠償。 八、保全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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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