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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68條

執行保護管束者,應按月將受保護管束人之執行情形,報告檢察官。其有違反第七十四條之二各款情形之一時,應列舉事實,立即報告。 對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檢察官認有違反第七十四條之二各款情形之一時,應即通知原執行監獄之典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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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