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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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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70條
第 六 章 保護管束
以保護管束代感化教育者,對於受保護管束人,應注意其性行、生活習慣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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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管束」的其他條文
第64條
保護管束,應按其情形交由受保護管束人所在地或所在地以外之警察機關、自治團體、慈善團體、本人最…
第65條
檢察官對於執行保護管束者,負隨時調查、監督之責;必要時,得予以警告,或另行指定執行保護管束者…
第65-1條
檢察官應告知受保護管束人所應遵守之事項,並指定日期,命往執行保護管束者之處所報到。檢察官為前…
第6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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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條
執行保護管束者,如遷徙他處,或有其他不能執行職務事由時,應事先報由檢察官另行指定。
第6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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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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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1條
受保護管束人住、居所遷移時,應報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轉請檢察官核准之。檢察官應將執行保護管束情形…
第71條
以保護管束代監護者,對於受保護管束人,應促其繼續完成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並應…
第72條
以保護管束代禁戒處分者,對於受保護管束人,應促其禁戒及治療,並隨時察看之;必要時,得報請警察…
第73條
以保護管束代強制工作處分者,對於受保護管束人應輔導以適當之工作,並考察之。
第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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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1條
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前項驅逐出境,準用第八章之規定。
第74-2條
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一、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二、…
第74-3條
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假釋中付…
第75條
執行保護管束之期間,已達一年以上者,檢察官綜核各月報告表,並徵詢執行保護管束者之意見,認為無…
第76條
保護管束期間,執行已達十分之九,檢察官綜核各月報告表,並徵詢執行保護管束者之意見,認為有繼續…
第77條
執行保護管束者,得報請檢察官為前二條之聲請。
第77-1條
執行保護管束者,於受保護管束人保護管束期間屆滿時,應報告檢察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檢察官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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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保安處分執行法 全文
第7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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