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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經海關核准登記供存儲保稅貨物之倉庫為保稅倉庫,其設立及管理,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申請登記為完全存儲自行進口保稅貨物、自行向國內採購保稅貨物、供重整用貨物、供免稅商店或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用貨物之保稅倉庫,為自用保稅倉庫,不得存儲非自己所有之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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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本辦法依關稅法第五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3條保稅倉庫得存儲下列貨物:一、一般貨物。二、供經營國際貿易之運輸工具專用之物料及客艙用品。三、…第4條保稅倉庫不得進儲下列物品:一、關稅法第十五條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二、毒品、管制藥品。三、槍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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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