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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保稅倉庫得存儲下列貨物: 一、一般貨物。 二、供經營國際貿易之運輸工具專用之物料及客艙用品。 三、供經營國際貿易之運輸工具專用之燃料。 四、修造船艇或飛機用器材。 五、礦物油。 六、危險品。 七、供檢驗、測試、整理、分類、分割、裝配或重裝之貨物(以下簡稱重整貨物)。 八、修護貨櫃或貨盤用材料。 九、展覽物品。 十、供免稅商店或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用之貨物。 十一、其他經海關核准存儲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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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條申請設立保稅倉庫,應備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海關登記:一、申請書:應載明申請者之名稱、地址、負責…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關稅法第五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經海關核准登記供存儲保稅貨物之倉庫為保稅倉庫,其設立及管理,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第4條保稅倉庫不得進儲下列物品:一、關稅法第十五條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二、毒品、管制藥品。三、槍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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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