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 第3條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保稅倉庫得存儲下列貨物: 一、一般貨物。 二、供經營國際貿易之運輸工具專用之物料及客艙用品。 三、供經營國際貿易之運輸工具專用之燃料。 四、修造船艇或飛機用器材。 五、礦物油。 六、危險品。 七、供檢驗、測試、整理、分類、分割、裝配或重裝之貨物(以下簡稱重整貨物)。 八、修護貨櫃或貨盤用材料。 九、展覽物品。 十、供免稅商店或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用之貨物。 十一、其他經海關核准存儲之物品。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條
申請設立保稅倉庫,應備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海關登記:一、申請書:應載明申請者之名稱、地址、負責…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辦法依關稅法第五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經海關核准登記供存儲保稅貨物之倉庫為保稅倉庫,其設立及管理,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
第4條
保稅倉庫不得進儲下列物品:一、關稅法第十五條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二、毒品、管制藥品。三、槍械…
← 第2條
看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