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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類或具危險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 第2條

保育類或具有危險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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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