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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類或具危險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 第5條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繁殖,以合於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為限。 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申請繁殖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初審後,併同具體之審查意見層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始得為之;計畫變更時亦同: 一、教育或學術研究計畫。 二、擬繁殖物種(註明中文或英文名稱及學名,必要時應包括亞種名)及數量。 三、保育類野生動物登記卡影本。 四、計畫主持人之姓名、住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簡歷。 五、繁殖後之處置方式及對生態、人畜安全之影響說明。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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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