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保育類或具危險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 › 第4條

保育類或具危險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 第4條

教育及學術研究機構接受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所有人或占有人合作飼養或委託試驗時,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保育類或具危險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