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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訓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2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保訓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研訂保障、培訓法制及推動保障、培訓重大政策,有特殊貢獻。 二、主辦重要保障、培訓工作計畫或執行重要保障、培訓政策,成效顯著。 三、從事有關保障、培訓學術之研究撰有著作,或對保障、培訓工作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 四、舉辦或參與國際保障、培訓會議及學術活動,對我國保障、培訓制度之宣揚及國際地位之提升,有重大貢獻。 五、辦理保障、培訓業務,負責盡職,熱忱服務,有特殊優良事蹟。 六、其他對保障、培訓工作有重大貢獻,足資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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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卓著或情形特殊者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第4條本獎章之請頒,除由本會相關單位或所屬機關主動推薦外,得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機關(構)或團體推薦…第5條本獎章之請頒,由本會組設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報請主任委員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之。前項審查小組…第6條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中英文雙語證書,格式如附表三。第7條本獎章受獎人為公務人員者,應送銓敘部登記。第8條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由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家屬指定之代表接受。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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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