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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訓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5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會組設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報請主任委員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前項審查小組之組成及審查程序,另以要點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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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保訓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一、研訂保障、培訓法制及推動保障、…第3條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卓著或情形特殊者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第4條本獎章之請頒,除由本會相關單位或所屬機關主動推薦外,得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機關(構)或團體推薦…第6條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中英文雙語證書,格式如附表三。第7條本獎章受獎人為公務人員者,應送銓敘部登記。第8條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由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家屬指定之代表接受。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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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