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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訓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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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訓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4條
本獎章之請頒,除由本會相關單位或所屬機關主動推薦外,得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機關(構)或團體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保訓專業獎章事實表如附表二,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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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中英文雙語證書,格式如附表三。
第7條
本獎章受獎人為公務人員者,應送銓敘部登記。
第8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由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家屬指定之代表接受。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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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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