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保護牲畜辦法 › 第3條

保護牲畜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牲畜係指牛、水牛、馬、驢、騾、鹿、駱駝、豬、綿羊、山羊 、兔、雞、火雞、鴨、鵝、犬、貓等。 前項未經列舉之地方特有牲畜,得由省 (市) 政府另以命令指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保護牲畜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