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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牲畜辦法
› 第9條
保護牲畜辦法 第9條
對於牲畜不得有左列各款虐待情事: 一、裝運牲畜應善予處理不得倒提倒掛或疊壓。 二、牽引驅策牲畜不得任意以暴力鞭韃。 三、犬、貓等牲畜除有妨礙公共安全或環境衛生之虞者外不得宰殺。 四、販賣肉用牲畜不得灌塞泥沙等雜物或強餵過量飼料或以殘忍方法宰殺 。 五、役使牧畜不得使其過勞或超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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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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