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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牲畜辦法 第6條

省 (市) 、縣 (市) 主管機關對於瘦弱牲畜,應輔導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改 善飼養方式。牲畜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切實接受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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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省(市)為省(市)政府農林廳(建設局),在縣(…第3條本辦法所稱牲畜係指牛、水牛、馬、驢、騾、鹿、駱駝、豬、綿羊、山羊、兔、雞、火雞、鴨、鵝、犬、…第4條飼養牲畜應依其種類、數量,置備畜禽舍或適當之設備,並保持清潔衛生。第5條牲畜所有人或管理人發現牲畜罹病,應即予治療,並與健康牲畜隔離飼養。第7條省(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牲畜施行登記檢查。第8條省(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明令限制役用牲畜之輓馱最高重量。第9條對於牲畜不得有左列各款虐待情事:一、裝運牲畜應善予處理不得倒提倒掛或疊壓。二、牽引驅策牲畜不…第10條省(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於適當時間或處所,隨時宣導牧畜飼養及管理方法,以提高國民愛護牧畜…第11條主管機關得商請教育主管機關中等及國民學校教科書中編輯愛護牲畜教材,並由各級學校講授有關常識,…第12條主管機關得獎助各界人士及社團,協助政府推行保護牲畜工作。第13條違反本辦法如涉及其他法令者,依其規定處罰。第14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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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