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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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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保險代理人(以下簡稱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以下簡稱經紀人)、保險公證人(以下簡稱公證人)及銀…第3條以個人名義執行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業務者,應繳存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以公司型態經營代理人、…第4條保證金之繳存,得以現金或中央政府發行之無實體公債為之。第5條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應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保險金額採單一總限額制,保險期間不得中斷。前項專業…第6條經紀人應投保保證保險,保險金額採單一總限額制,保險期間不得中斷。前項保證保險,以個人型態執行…第7條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於投保或續保專業責任保險或保證保險時,應向所屬公會報備;變更保險金額時…第8條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所屬公會應將前條之投保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之。第9條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繳存保證金或投保相關保險未符合本辦法規定,無正當理由者,得由主管機關廢…第10條銀行及外國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準用本辦法規定繳存保證金與投保相關…第1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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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