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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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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5條
第 二 章 資格條件
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代理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保險代理人考試及格者。 二、前曾應主管機關舉辦之代理人資格測驗合格者。 三、曾領有代理人執業證照並執業有案者。 具備前項第三款資格者,以執行同類業務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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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中另有 6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一、申請書。二、符合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
第9條
代理人公司應專業經營,並於公司名稱標明「保險代理人」字樣。代理人公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
第10條
銀行申請兼營保險代理業務或增加業務種類,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最近一年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
第11條
銀行申請兼營保險代理業務或增加業務種類,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
第47條
代理人公司最近一年內無違反法令受主管機關處分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立分公司。代理人公司申…
第55條
外國代理人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二份,送交…
「資格條件」的其他條文
第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代理人公司之負責人:一、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
← 第4條
看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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