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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55條

第 六 章 外國代理人
外國代理人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二份,送交主管機關審核之: 一、外國代理人公司許可申請書。 二、經其本國主管機關或機構核准設立登記及經營業務範圍等證明文件。 三、本公司執行業務之重要負責人姓名、國籍、職務及住所或居所之文件。 四、經其本國主管機關或機構許可及其董事會同意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之文件。 五、本公司章程。 六、營業計畫書。 七、任用之代理人有效執業證照影本,或符合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之證明及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任用之代理人最近一年內取得主管機關認可之職前教育訓練證明。 (二)取得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已一年以上者,其已取得之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及最近一年內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八小時以上之證明。檢附最近一年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八小時以上之證明者,其法令課程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公平對待六十五歲以上客戶之課程時數不得少於二小時。 (三)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資格辦理許可登記者,檢附最近一年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八小時以上之證明,其法令課程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公平對待六十五歲以上客戶之課程時數不得少於二小時。 八、任用之代理人身分證明。 九、預定分公司經理人及任用之代理人出具無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及第十二款至第十七款情事之書面聲明。 十、預定分公司經理人之身分證明及符合第十三條所定董事長資格條件之證明。 十一、最近三年度經其本國認可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 十二、其本國主管機關出具最近三年無重大違規受罰紀錄之證明文件。 十三、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第六款營業計畫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業務之理念。 二、經營業務之範圍。 三、業務發展計畫。 四、組織架構及工作職掌。 五、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 六、未來三年財務預測。 七、場地設備概況。 八、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一項各類書件,若受限於本國法令未能提供者,應檢附相當文件。 第一項及前項書件,依特別情事不能以中文出具或記載者,須附具其中文譯本;各項文件除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六款至第十款外,並應經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駐外單位驗證。 第一項書件或其他記載事項如有不完備或不充分者,駁回其申請;其情形可補正,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外國代理人機構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後,經主管機關發現其檢送第一項之書件有不實記載者,主管機關得撤銷許可。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5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條代理人公司應專業經營,並於公司名稱標明「保險代理人」字樣。代理人公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第61條本規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三十一條自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施行,一百十…

「外國代理人」的其他條文

第53條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核准公司組織之外國代理人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與其本國業務種類相…第54條外國代理人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第56條外國代理人公司其本公司應依其營業計畫書專撥每一分公司營業所用之資金,其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第57條外國代理人公司其本公司應自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前條規定,匯入營業所用之資金,依法向公司登記…第58條外國代理人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業務者,應任用領有中華民國代理人同類執業證照之人至…第59條關於外國代理人,本章未規定者,準用本規則其他相關章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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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