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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54條

外國代理人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者。 二、最近三年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經其本國主管機關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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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