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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56條

外國代理人公司其本公司應依其營業計畫書專撥每一分公司營業所用之資金,其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萬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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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