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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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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25條
第 四 章 教育訓練
個人執業公證人或公司任用之公證人,應於申請換發執業證照前二年內參加在職教育訓練達二十四小時以上。 在職教育訓練得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大學院校推廣教育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辦理之;其教育訓練要點與內容,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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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中另有 4 條條文提到第2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
個人執業公證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一、申請書。二、符合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
第9條
公證人公司其公司名稱應標明「保險公證」字樣。但已經主管機關許可登記經營公證人業務並領得執業證…
第35條
公證人公司最近一年內無違反法令受主管機關處分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立分公司。公證人公司申…
第41條
外國公證人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保險公證業務許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二份,送交…
「教育訓練」的其他條文
第23條
教育訓練分為職前教育訓練與在職教育訓練。
第24條
個人執業公證人或公司任用之公證人,應於申請執行業務前二年內參加職前教育訓練達三十二小時以上,…
← 第24條
看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全文
第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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