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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 第8條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8條
個人執業公證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 一、申請書。 二、符合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之證明。 三、最近二年內取得主管機關認可之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取得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已二年以上者,得檢附已取得之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及
第二十五條
規定之在職教育訓練證明;依
第五條
第一項第三款之資格辦理許可登記者,得檢附
第二十五條
規定之在職教育訓練證明。 四、身分證明。 五、營業計畫書。 六、無
第六條
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書面聲明。 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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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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