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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 第5條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5條
第 二 章 資格條件
公證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保險公證人考試及格者。 二、前曾應主管機關舉辦之公證人資格測驗合格者。 三、曾領有公證人執業證照並執業有案者。 四、具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技師考試及格證明文件,並執行業務五年以上者。 五、曾任總噸位一萬噸以上船舶船長五年以上者。 六、領有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外國海事公證人執業證照或證明文件者。 具備前項第三款資格者,以執行同類業務為限;具備前項第四款資格者,僅得執行與其本業有關之公證人業務;具備前項第五款、第六款資格者,僅得執行海事公證人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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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中另有 4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
個人執業公證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一、申請書。二、符合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
第9條
公證人公司其公司名稱應標明「保險公證」字樣。但已經主管機關許可登記經營公證人業務並領得執業證…
第35條
公證人公司最近一年內無違反法令受主管機關處分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立分公司。公證人公司申…
第41條
外國公證人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保險公證業務許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二份,送交…
「資格條件」的其他條文
第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公證人,或充任公證人公司之負責人:一、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
← 第4條
看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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