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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審議會組織規程 第2條

保險審議會設立委員十五人,由財政部長聘任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 續聘連任。保險審議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之,綜理會務並於會 議時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缺席時,推定委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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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保險審議會審議事項如左:一、有關保險制度改進建議事項。二、有關保險行政之改進建議事項。三、有…第4條保險審議會辦事細則由審議會訂定呈報財政部備案。第5條保險審議會之事務費用應作成預算,經財政部核定後向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申請補助。第6條本規程由財政部核定施行,並呈行政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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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