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 › 第4條

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 第4條

保險業對其利害關係人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徵取以不動產為擔保之抵押放款,應設定登記第一順位抵押權,以動產設定抵押者,亦同。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