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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 第6條

保險業對其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放款,應合於營業常規,並審慎辦理事前徵信及事後管理,一旦發生延滯應迅速依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規定積極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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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