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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 第11條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11條
第四條
之特別測驗,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各有關公會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保險相關機構舉辦之。 業務員從事
第四條
所定應通過特別測驗之保險招攬前,應通過前項測驗機構舉辦之特別測驗,並由所屬公司依
第十條
第一項第一款向各有關公會辦理變更登錄,始得招攬該種保險。 業務員受
第十一條之一
、
第十三條
或
第十九條
第三項撤銷登錄處分者,應依前項規定重新參加測驗合格並辦理變更登錄,始得招攬該種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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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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