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 第11條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11條

財產保險業合約群組如適用保費分攤法,應依其所衡量之已發生理賠負債提存賠款準備金。 前項已發生理賠負債係指依第十七號公報規範及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精算假設計算於衡量日分攤至該合約群組且與過去服務有關之履約現金流量。但未來現金流量預期將於理賠發生日起一年內支付或收取,履約現金流量得不反映貨幣時間價值與財務風險之影響數。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