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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7條

財產保險業合約群組如適用一般衡量模型法者,應依其所衡量之剩餘保障負債提存責任準備金。 前項剩餘保障負債係指依第十七號公報規範及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精算假設分別計算下列二項之和: 一、於衡量日分攤至該群組之與未來服務有關之履約現金流量。 二、衡量日該群組之合約服務邊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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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