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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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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7條
財產保險業合約群組如適用一般衡量模型法者,應依其所衡量之剩餘保障負債提存責任準備金。 前項剩餘保障負債係指依第十七號公報規範及
第四條
、
第五條
規定之精算假設分別計算下列二項之和: 一、於衡量日分攤至該群組之與未來服務有關之履約現金流量。 二、衡量日該群組之合約服務邊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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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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