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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16條

第 二 章 直接承保業務 › 第 五 節 財產保險業基於業務屬性所提存之其他準備金
財產保險業對於自留業務,應依下列規定提存或處理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 一、各險別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比率提存。 二、發生重大事故之實際自留賠款金額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之部分,得就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沖減之;其沖減金額並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三、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提存超過十五年者,得經簽證精算人員評估訂定收回機制報送主管機關備查辦理。變更時,亦同。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可沖減或收回金額,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二號公報規範扣除所得稅後之餘額,得由提存於權益項下之特別盈餘公積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沖減或收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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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業基於業務屬性所提存之其他準備金」的其他條文

第15條財產保險業對於自留業務提存之特別準備金應包括下列項目:一、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指為因應未來發…第17條財產保險業對於自留業務,應按險別,依下列規定提存或處理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一、各險之實際賠款…第18條核能保險及其他性質特殊保險等之各種準備金比率、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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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