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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 第18條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18條
第 二 章 直接承保業務 › 第 五 節 財產保險業基於業務屬性所提存之其他準備金
核能保險及其他性質特殊保險等之各種準備金比率、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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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業基於業務屬性所提存之其他準備金」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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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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