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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15條

第 二 章 直接承保業務 › 第 五 節 財產保險業基於業務屬性所提存之其他準備金
財產保險業對於自留業務提存之特別準備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指為因應未來發生重大事故所需支應之巨額賠款而提存之準備金。 二、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指為因應各該險別損失率或賠款異常變動而提存之準備金。 三、其他因特殊需要而加提之特別準備金。但加提與沖減方式及累積限額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第一款所稱之重大事故,指符合政府發布之重大災情,其單一事故發生時,個別公司累計各險別自留賠款合計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且全體財產保險業各險別合計應賠款總金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者。 第一項各款特別準備金之每年新增提存數,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二號公報規範扣除所得稅後之餘額提列於權益項下之特別盈餘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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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6條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入業務,應依下列規定提存或處理分入再保險業務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以及危險…第54條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應就依下列規定提存或處理分出業務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以及危險變動…

「財產保險業基於業務屬性所提存之其他準備金」的其他條文

第16條財產保險業對於自留業務,應依下列規定提存或處理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一、各險別應依主管機關所定…第17條財產保險業對於自留業務,應按險別,依下列規定提存或處理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一、各險之實際賠款…第18條核能保險及其他性質特殊保險等之各種準備金比率、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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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