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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22條

第 二 章 直接承保業務 › 第 六 節 人身保險業依據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計算保險合約負債所提存之準備金
人身保險業合約群組如適用變動收費法,應按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調整合約服務邊際反映所收取費用隨投資標的變動性質計算剩餘保障負債提存責任準備金。 前項剩餘保障負債係指人身保險業依第十七號公報及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精算假設分別計算下列二項之和: 一、於衡量日分攤至該群組之與未來服務有關之履約現金流量。 二、衡量日該群組之合約服務邊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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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