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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 第26條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26條
第 二 章 直接承保業務 › 第 六 節 人身保險業依據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計算保險合約負債所提存之準備金
人身保險業合約群組如適用保費分攤法,應依其所衡量之已發生理賠負債提存賠款準備金。 前項已發生理賠負債係指依第十七號公報規範及
第四條
、
第五條
規定之精算假設計算於衡量日分攤至該合約群組且與過去服務有關之履約現金流量。但未來現金流量預期將於理賠發生日起一年內支付或收取,履約現金流量得不反映貨幣時間價值與財務風險之影響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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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業依據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計算保險合」的其他條文
第19條
人身保險業銷售之保險商品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後,其所屬合約如符合第十七號公報之保險合約及具裁…
第20條
人身保險業合約群組如適用一般衡量模型法者,應依其所衡量之剩餘保障負債提存責任準備金。前項剩餘…
第21條
人身保險業銷售之保險商品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後,其所屬合約實質上係投資相關服務之合約,即同時…
第22條
人身保險業合約群組如適用變動收費法,應按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調整合約服務邊際反映所收取費用隨投資…
第23條
人身保險業合約群組如適用一般衡量模型法或變動收費法者,應依其所衡量之已發生理賠負債提存賠款準…
第24條
人身保險業所銷售之保險商品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所屬合約後,其合約群組於原始認列時若符合以下條…
第25條
人身保險業合約群組如適用保費分攤法,無須依一般衡量模型法或變動收費法計算拆分履約現金流量及合…
第27條
人身保險業在未選擇將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認列為當期費用時,應就認列相關保險合約群組前已支付之保險…
← 第25條
看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全文
第2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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