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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程序及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保險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程序及收費標準規範保險業運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時,應遵循的登記程序及相關收費標準,以確保個人資料保護及資訊安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0-11-04・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九條
第三項規定 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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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保險業依本法
第十九條
規定,向財政部申請登記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 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應依附表格式填具申請書,並繳納登記費新台幣 五百元,及執照費新台幣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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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保險業申請為前條登記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通知限期補正,未於限期 內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一、與原申請營業範圍不符者。 二、應記載事項有遺漏者。 三、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費及執照費者。 四、未依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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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保險業依本標準規定為登記並領得執照後,如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 更後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連同登記費新台幣五百元,申請為變更登記。 其為執照所載事項之變更,並應繳納執照費新台幣一千五百元,申請換發 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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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保險業終止業務時,應依本法
第二十條
規定,於終止事由發生時起一個月 內填具申請書,申請為終止登記。 保險業為前項申請時,應將其保有個人資料之處理方法,依本法施行細則
第三十六條
第一項之規定,陳報財政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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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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