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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程序及收費標準 第2條

保險業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向財政部申請登記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 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應依附表格式填具申請書,並繳納登記費新台幣 五百元,及執照費新台幣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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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